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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章 无心栽柳柳成荫(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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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的杂志还是没有白送。因为1931年10月14日的申报,登载“南京专电”称:“丁文江,胡适,来京谒蒋。此来系奉蒋召,对大局有所垂询。国府以丁、胡卓识硕学,拟聘为立法委员,俾展其所长,效力党国。将提14日中政会简任。”

也就是说,这年10月,胡适又到上海参加太平洋国际学会。会前,他与丁文江曾奉召去南京晋见蒋介石。

如果蒋介石真的特别召见胡适、丁文江,“垂询”大局,在蒋氏的那一面,对胡适是相当的器重了。因此,有说,这便是胡适第一次晋见蒋介石。谒蒋以后,他便迅速去上海开会,会毕又迅即北上。

但是,对此,相关方面是有争议的。因为,这在胡适自己的日记里有明确的记录:1932年11月28日,前一天他应王世杰邀请,来武汉大学讲学。蒋介石此时也在武汉。28日上午参观了武大后,“下午七时,过江,在蒋介石先生寓内晚餐,此是我第一次和他相见。饭时蒋夫人也出来相见,今晚客有陈布雷,裴复恒”。

按胡适日记的说法,他第一次见蒋,时间是一年多以后,地点是武汉而不是南京。

这么大的事,胡适的日记是不会记错的。而毫无疑问,无论有多少理由,比如,有说对这次见面,“胡适、丁文江与蒋介石当局之间,大约达成了某种谅解,但又都希望绝无痕迹”。但是,凭胡适的人品,他的日记应当更可信。

只是,胡适此时得到蒋某人的青睐,这应该是事实。因为,1931年11月11日,蒋介石致电胡适:“财政委员会业经组织成立,兹定于本月15日上午九时在国民政府开第一次会议,即希届时出席为荷。委员长蒋中正。真十一日”报上也公布了该委组织大纲及委员名单,胡适以“学者”身份与蒋中正、林森、宋子文等“政府”首脑同列委员。

只是因为胡适“北归后即病”,未能出席会议。

胡适得此际遇,除了他托陈布雷带给蒋杂志外,或许还有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胡适关于“约法”的意见,以及和胡汉民那场笔墨官司。

此时的蒋介石与胡汉民之间,在约法问题上正闹得不可开交。按照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和五院院长原本是由国民党中常会选出,如若按照孙中山所定建国大纲规定,“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如此一来,有了约法的话,五院院长则将由总统“任免而督率之”。

在1928年8月的二届五中全会上,国民政府法制局局长王世杰等人在蒋介石的授意之下,分别提出请制定约法的提案要求:

一、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中央委员数人、专家数人,组成中华民国暂行约法起草委员会,责令其于一定期限内,拟出中华民国暂行约法草案;

二、中华民国暂行约法应规定下列内容:人民的权利义务,中央政府的组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

三、中华民国暂行约法应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国民政府公布。

上述提案,经二届五中全会审查委员会讨论,最后全体会议议决:训政时期应遵照总理遗教颁布约法。

而此时还在国外胡汉民得知关于约法提议后,立即组织人员提出异议,认为这个提议有背总理孙中山遗教。由于胡汉民等人的坚持, 1929年3月召开的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汉民反对制定约法的主张占了上风。

3月21日,“三全大会”通过了确定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的议案:“确定总理所著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举凡国家建设之规模,人权民权之根本原则与分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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