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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章 人权与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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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便发现反日会的活动是否在此命令范围之内的讨论。日本文的报纸以为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会改名救国会的行动;而中文报纸如时事新报畏垒先生的社论则以为反日会的行动不受此命令的制裁。岂但反日会的问题吗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都不是非法行为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我们在这种种方面,有什么保障呢我在上文随便举的几件实事,都可以指出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决不是一纸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府时期的约法。

“孙中山先生当日制定革命方略时,他把革命建国事业的措施程序分作三个时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三年第二期为约法之治六年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司法者,负其责任。第三期为宪法之治。革命方略成于丙午年一九〇六,其后续有修订。至民国八年中山先生作孙文学说时,他在第六章里再三申说过渡时期的重要,很明白地说在此时期,行约法之治,以训导民人,实行地方自治。至民国十二年一月,中山先生作中国革命史时,第二时期仍名为过渡时期,他对于这个时期特别注意。他说:第二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散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

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

“又过了一年之后,当民国十三年四月中山先生起草建国大纲时,建设的程序也分作三个时期,第二期为“训政时期”。但他在建国大纲里不曾提起训政时期的“约法”,又不曾提起训政府期的年限,不幸一年之后他就死了,后来的人只读他的建国大纲,而不研究这“三期”说的历史,遂以为训政时期可以无限地延长,又可以不用约法之治,这是大错的。

“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可以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的。况且建国大纲里遗漏的东西多着哩。如廿一条说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是训政时期有总统,而全篇中不说总统如何产生。又如民国十三年一月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已有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的话,而是年四月十二中山先生草定建国大纲全文廿五条中没有一句话提到一党专政的。这都可见建国大纲不过是中山先生一时想到的一个方案,并不是应有尽有的,也不是应无尽无的。大纲所有,早已因时势而改动了。如十九条五院之设立在宪政开始时期,而去年已设立五院了。大纲所无,又何妨因时势的需要而设立呢我们今日需要一个约法,需要中山先生说的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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