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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章 与民权保障同盟的不睦(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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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内部“团结”,说:“此事于监狱调查当然添不少阻力,然只可设法补救及以后加意审慎,望兄千万勿消极,在京、平市党部开始压迫本会之时,内部自当精诚团结也。”

然而,胡适担心张学良误会,急于澄清那控诉书材料的真伪问题。没等蔡元培、林语堂的复信,也不等总会的答复,便直接给刊登了这控诉书的英文燕京报编辑部写信,说明“这个反省院是我于上月31日同杨铨、成平两先生一同访问、视察过的三处监狱之一。我们曾和关押在那里的政治犯当中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人谈过话。其中有些人是用英语和我谈话的,因而他们当时是处在一种可以畅所欲言而不怕被狱官们察觉的地位的。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提到上述呼吁书所描绘的那些骇人听闻的酷刑”。

因此,胡适认为,“那封呼吁书十分可能是一封伪造的匿名信”。在指出这一点之后,胡适作了这样的声明:“我写这封信,并没有意思认为此地监狱的情况是满意的。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将尽一切努力来改善那些情况。然而我不愿依据假话来进行改善。我憎恨残暴,但我也憎恨虚妄。”在同一天写给蔡元培、林语堂二人的信中,他已经写了“如果是决定不能参加这种团体”这样决绝的话;而在公开信中,却还在用“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的名义表明态度,也可说顾大局了。

这时,胡适同民权保障同盟一些人的分歧已经很明显了,他觉得有必要把自己的观点明白表示出来,就在2月7日写了一篇民权的保障,刊登在2月19日出版的独立评论周刊第38号上。

文章提出:“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这是错的。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来谋民权的保障,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

他批评说:“同盟的总会宣言有要求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话,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负的责任。”

民权保障同盟给胡适发来电报:“本日沪字林西报载先生谈话,反对本会主张释放政治犯,并提议四原则,与本会宣言目的第一项完全违背,是否尊意请即电复。”胡适没有答复。几天之后,又由宋庆龄、蔡元培署名发来了电报:“养22日电未得尊复。释放政治犯,会章万难变更。会员在报章攻击同盟,尤背组织常规,请公开更正,否则惟有自由出会,以全会章。盼即电复。”胡适还是没有答复。

在共产国际的人看来,胡适这种只是要求在法律范围内保障政治犯的人权的态度,已经跟“同盟”要求无条件释放政治犯的宗旨完全背道而驰。胡适再留在“同盟”之内已经有害无益了。而且胡适坚决反对发表伪造文件并且要求公开纠正的态度,也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了。

3月4日上海申报报道:“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昨日开会,决议: 开除该会会员胡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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