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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4章 以史为鉴(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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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也。”

“陛下可知这六条之意指?”应节严对小皇帝的回答也十分满意,但为师者的毛病又犯了,端起茶水喝了口问道。

“刺史所遵条例的中心是治官,而非治民。但这六条来看,比文帝之时又有扩大,而也正是由于其肆意增加刺史之权,以致后期刺史开始参与行政,为汉末的动乱埋下隐患!”赵昺言道。

随着年龄‘增加’和执政的经历,赵昺意识到前世的那些经验和知识已不够用了,他不得不潜下心来研究那些自己从前最厌恶的经史。这两年他床头的游记和地志已经换成了历代史书,以从中吸取经验,而他有了这么多年名师教导的底子,加上超乎常人的领悟能力,潜下心来还是有所得的。

如此应节严的问题是难不住他的,这六条中,除第一条是针对地方豪强并限制贫富两极分化的,其余五条都是针对郡守二千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允许地方官员行政过程中背公营私,不允许对民众滥用刑罚,制造冤案,不允许买卖官职,贪污纳贿,其中有一条还包括郡守二千石的子弟,换一句话说干部子弟如借父母之势为非作歹,也在监察范围之内,比之文帝时权力已经有所扩大了。

“陛下对汉设刺史一职监察地方官员似另有所想,且以为无益于国家治理。”应节严话似平淡,可谁都听得出来,他又提出了新的问题。

“不错!”赵昺回答的很干脆,并不否认自己的看法道,“文帝与武帝设刺史一职监察地方本是临时之策,当时国家内部社会动荡不定,地方豪强欺压百姓,郡守暴虐,权贵们更是横行不法;外有匈奴压境,加上自然灾害频发,社会上群体事件连续不断,面对这样的情况,那就不得不派遣刺史来巡行下属的郡县。”

“初时刺史并无固定的治所,也无自己的属官。但随着发展,刺史不仅有了固定的治所,而且也有了自己的属官,且也干涉起郡守在地方上的行政事务。成帝时任御史中丞薛宣在奏疏中讲到当时社会不稳定的原因时言:殆吏多苛政,政教烦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条职,举错各以其意,多与郡县事,至开私门,听谗佞,以求吏民过失,谴呵及细微,责义不量力。郡县相迫促,亦内相刻,流至众庶。可见其害。”

“而刺史直接插手干预郡守的事务,直接干预所属诸郡的行政事务,那么它的行为方式已远远超出监察官的范围了,它自然而然地成为郡县一级以上的一级行政机构。一旦局面形成,刺史作为监察机构的功能便逐渐消失了,业已成为郡县以上的行政管理机构,刺史与郡守之间就成为利益共同体了,且州部刺史控制的区域比郡县大得多,一旦朝廷由于内部的分裂和矛盾的出现,对地方控制力下降时,州部与朝廷势必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面。因此朕以为此乃亡国之道也!”

“陛下所言正是。东汉后期,汉灵帝中平五年改刺史为州牧,刘焉等以朝廷重臣出任州牧,当时刘焉是太常卿,以监军使者领益州牧,太仆黄琬为豫州牧,宗正刘虞为幽州牧。董卓之乱以后,朝廷分裂,各地的州牧便成为各地的诸侯王了,州牧的官职亦可父子世袭。正如刘昭注《后汉书》中所言:焉牧益土,造帝服于岷、峨;袁绍取冀,下制书于燕、朔;刘表荆南,郊天祀地;魏祖据兖,遂构皇业。汉之殄灭,祸源乎此。”刘黻点头称是,引经据典道。

“嗯,彼时郡的地盘小,郡与郡之间,互相有一定的牵制,故要称雄一方比较困难,而州的地盘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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